2005年5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冤案平反 难在何处
陈有西

  20多年前,贵州一个小伙上班时间溜出去同女朋友见面,在山坡上发生了关系。来了两个歹徒,把他绑了扔在一边,把他女朋友轮奸后杀害了。小伙挣扎下山报了案。公安好多天破不了案,就认定是这个小伙杀人。精斑DNA检验检出了小伙的精子,现场细节又完全与其交代的一致,审讯人就反复刑讯突审。小伙熬不过,想想也确实是自己连累了女朋友,不如一起死了,就承认自己杀人。被告人到法院翻供,法院退回补充侦查,但又遭刑讯,于是不再翻供。高级法院核准死刑,执行了。两年后,四川某看守所一在押犯交代了贵州还有一个命案,对另一人审讯,也证实了。杀人经过和现场细节的口供传真回贵州,贵州警方才知出了大事。后来,小伙的家属得到了两万多元赔偿。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撤了调了一批人员。
  这次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,佘坐了10几年牢,被“杀”的妻子居然回来了,该案一时成了典型冤案。当地公检法捅了个大娄子。
 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正的凶手被抓、“死者”出现,才能够平反昭雪?假如没有这样的铁证出现,这样的冤案能否平反?可以说,这个几率近乎零。
  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较好的一块。因为好多证据都是物证,像血液、指纹、尸体、凶器,很难伪造,也很难任意解释。出现一个硬证据,再想掩盖也掩盖不了。像湖北该案,高级法院把好了死刑关,才没有把这个“杀妻犯”判死刑。但为什么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仍要判他15年?除了“死者”家属的压力外,有罪推定、刑讯逼供、口供定案是主要原因。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该案向新闻界说: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,有关司法理念需要调整和变更。第一,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要全面认识。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,还有更重要的功能,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,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。第二,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、保护无辜,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,出现疑罪的时候是疑罪从无,还是疑罪从轻。第三,如果出现疑罪,或者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,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?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,审判机关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必须严把事实关,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。
  最高法院这样的认识,实际上并不是现在才有的。只是这一次,有了一个可以大声说出来的机会。实际上,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,姑息刑讯逼供,重视口供定案,搞疑罪从轻,甚至疑罪从有,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。只是有些冤案,没有“死人”复活、真凶出来这样的铁证,让媒体这样穷追猛打,让专家这样评头品足。
 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?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,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,惟一的方式是刑讯。也就是说,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,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。而这些人的行为,是职务行为,一旦盖了大印,就是这个机关的事。办案的、审批的、签字的,都要一起担责。到了检察院,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,如果没有把好关,公诉人、批捕处长、起诉处长、检察长都有责任;到了法院,主审人、合议庭人员、庭长、审判委员、院长都有责任。再到二审,法院、检察院都是一群人有责任。因此,平反一个冤案,涉及的机关很多,涉及的有司法权的人士不下几十个。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,而错案一旦形成,则很难平反。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了,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。为一个被告人要损害很多人的声誉,一般干脆不提复查。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,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。
  刑事案件这样,民事、商事、行政案件的错案就会更严重,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,大多数可以有多种理解,法官解释起来得心应手。一些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,一般不会认为是错案。这类案件的错案,一般不可能有刑事证据这样的确定性,在社会上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。因此,这一块的错案,纠正起来比刑事案件更难。
 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:错案是无法避免的,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。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,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,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。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。